股利所得一詞或許一般投資大眾來說,是既孰悉又陌生的名詞,股利所得的產生來自於投資人投資一個企業或者是企業之股東經營一公司行號,無論該企業、公司行號為公開發行公司或者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每年之營業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後所產生之稅前淨利,其稅前淨利扣除掉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台灣來說需依所得稅法規定之稅率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再依公司法之規定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後,餘數之盈餘分配予企業股東或有投資該企業之股東,依持股比例或投資股數做分配,其所得人為個人時獲得之盈餘分配的金額收入稱之為股利所得,在台灣之所得稅法稱股利所得為營利所得。
個人獲得股利所得時,再衡量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稅賦時,唯不能單一衡量單一股利所得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所產生的稅賦,而是必需要考量個人其他的所得來源通盤考慮,其他的所得來源如薪資所得、租賃所得、利息所得、執行業所等…等,然而依據台灣所得稅法於107年底所得稅法修正後稅率,股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計算方式有二:一、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享有股利所稅得8.5%之可抵減稅額,每一個申報戶上限8萬),二、股利所得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故再衡量每一個申報戶(此所稱的申報戶指的是所得稅法所稱之申報戶)之所得稅賦,是必需要加計所有的所得來源,再依照所適用的所得稅率來評估,通常來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再20%以下的申報戶來說,股利所得都會選擇享有股利所稅得8.5%之可抵減稅額,每一個申報戶上限8萬,申報個人綜個所得稅,若所得稅率再30%以上者則會選擇股利所得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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