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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依據「本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
暨處置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七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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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
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
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
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
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
業日。
二、有價證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
因素。
三、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以上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四、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五、除認購(售)權證外,當日收盤價未滿五元者。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
價證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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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
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一、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一)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及當日最後成交價須大於當日參
考價者。
(二)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及當日最後成交價須小於當日參
考價者。
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未滿五元者,前列規定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
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由超過百分之一百提高至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
價漲幅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四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一)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及當日最後成交價須大於當日參
考價者。
(二)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及當日最後成交價須小於當日參
考價者。
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未滿五元者,前列規定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
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由超過百分之一百四十提高至百分之一百八十
。
三、有價證券最近九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
價漲幅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一)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及當日最後成交價須大於當日參
考價者。
(二)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
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及當日最後成交價須小於當日參
考價者。
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未滿五元者,前列規定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
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由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四十
。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
業日。
二、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購(售)權
證及認股權憑證。
三、在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且其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
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適用前項標準。
(一)未達百分之二十七。
(二)超過百分之二十七,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最近六個營
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
未達百分之十五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
的差幅未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三)與前項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四、有價證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
因素。
五、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以上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六、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
價證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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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
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
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二十七,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
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須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
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
差四倍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
業日。
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
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認購(售)權證及
認股權憑證。
三、有價證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
因素。
四、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未達百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達三百交易單位
以上者。
五、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以上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六、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
價證券及除外情形第四款成交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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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
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
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七,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
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當日之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
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三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
業日。
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
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認購(售)權證及
認股權憑證。
三、有價證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
因素。
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以上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
價證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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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
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
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
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七,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
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
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
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三十),並逾三百交易
單位以上者。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
業日。
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
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
三、有價證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
因素。
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以上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
價證券及成交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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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有價證券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
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
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
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
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二、當日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
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
四倍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
業日。
二、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
三、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
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認購(售)權證及
認股權憑證。
四、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未達百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達三百交易單位
以上者。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
價證券及成交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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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
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且其累積
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
以上。
二、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三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
業日。
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
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認購(售)權證及
認股權憑證。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
四、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金額未滿二億元以上者。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有價證券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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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
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
或成交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
成交買進或成交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
形之一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一、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
位數加權計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二、股價淨值比達四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
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三、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數量達二千交易單位以上。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股價淨值比較其所屬產業類別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
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二)證券商當日買進或賣出(含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
交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且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
分之十(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加百分之一,合計
不得超逾百分之二十五)。
(三)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
券之總成交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且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
交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有關前項成交金額減至二
分之一。
第一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
業日。
二、非普通股之有價證券。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第一項有關全體及
所屬產業類別有價證券及成交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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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
百分比異常,且券資比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
情事者: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七,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
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百分之十以上,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融資使用率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融券使用率百分之十以上。
三、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較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
業日起)之最低券資比放大四倍以上。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一、有價證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
因素。
二、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三、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四、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券資比低於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之券資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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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臺灣存託憑證最後成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
屬國交易市場最後成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異常者」,係指其溢折價百
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三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最後成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最
後成交價時,則當日最後成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二、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折價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三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最後成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最
後成交價時,則當日最後成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三、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
過百分之八十者。
臺灣存託憑證在比較前項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標準時,
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排除此項變動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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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
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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