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6日 星期五

購買票券及債券所獲得之利息對於個人所得稅賦

  利息收入的來源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於各家銀行及郵局開立的銀行戶頭之存款(支票存款除外,因支票存款大多不計息)、第二類是因「借貸」而產生的利息、第三類是購買短期票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而收到的利息,此規定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存款利息及因借貸而產生的利息收入需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併於每年五月份申報,另存款利息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儲蓄特別扣除額全年扣除數以二十七萬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薄金利息及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所得稅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指的是扣繳義務人在付利息時,利息總額需依照各類所得扣繳率後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而所得稅法所第十四條及第十四之一條規定的利息所得分離課稅的項目有購買短期票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然而此類的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例如買一張十萬元的政府公債,公債的票面利率為1.2%,利息收入應為1,200元,但利息收入1,200元需要扣繳10%的扣繳稅,故實際個人會收到的錢會是1,200元減除120元等於1,080元的利息。
  然而何謂短期票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是另一個課題,待有時間在整理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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